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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确权的这四件事,你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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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29 22: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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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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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 能否确权?宅基地超面积如何处理?等问题,本文为您解答!

(一)“一户多宅” 能否确权

  1. 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的情况: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且新建房屋占用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2. 因继承房屋形成 “一户多宅” 的情况: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 “一户多宅” 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例如,子女继承父母在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即便自身已有一处宅基地,也可对继承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

(二)宅基地超面积如何处理

  1. 1982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该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 1982 年至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比如,有的地区会对超面积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后予以确权。
  3.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但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三)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登记吗?

1.因特殊政策原因:如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2.因继承房屋: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 “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特定历史时期回原籍人员: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 “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 1999 年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四)农民进城落户后宅基地能确权吗?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这充分保障了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财产权益。

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广大农民朋友们要积极关注、配合确权工作,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通过宅基地确权,也为乡村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让农村这片广阔天地释放出更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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